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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沅陵10月28日訊(通訊員 張清彥 聶軍)曾經“三進宮”,在監獄服刑4年多,在戒毒所強制戒毒兩年,本該長點記性,可回歸社會後,仍然惡性不改,再次盜竊他人錢財1400餘元、販賣毒品3.1克被捕。10月27日,湖南省沅陵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販賣毒品罪將胡某提起公訴。
  胡某,因犯盜竊罪於2007年8月28日被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2010年10月9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於2011年12月26日被沅陵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當月30日轉為強制戒毒兩年;因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28日被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2013年5月1日刑滿釋放。2014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沅陵縣城辰州東街“漢堡王”快餐店內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備,將肖某某放置在座位上的挎包盜走,包內有現金500元、聯想手機一部、銀行卡多張等物品。經鑒定,被盜聯想手機價值929元。2014年3月初至3月17日期間,被告人胡某以販養吸,在沅陵縣城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3.1克,獲贓款460元。因涉嫌盜竊罪、販賣毒品罪,2014年3月18日被沅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經本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批准,即日由沅陵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且被告人胡某強無視國家法律,以販養吸,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海洛因,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強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且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原標題:男子“三進宮”不悔改再次盜竊、販賣毒品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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